该表按照 DSM-5-TR的诊断逻辑比较主要抑郁和双相类别,同时整合ICD-11中的重要概念差异。它是一份指导性摘要:诊断始终需要纵向重建发作史、评估功能损害,并排除能够更好解释临床表现的物质、药物、躯体疾病及其他精神障碍。
表中所列的时间和症状阈值不能孤立应用。尤其是,单相抑郁与双相障碍的区分取决于当前或既往是否存在 躁狂或轻躁狂;不能仅从诊断类别名称推断临床严重程度,而且 DSM-5-TR 与 ICD-11 的分类也并非完全重叠。
| 障碍 | 诊断核心 | 持续时间与病程 | 特征性表现 | 鉴别要点 |
| 重性抑郁障碍 | 在 DSM-5-TR 中,需要存在一次或多次重性抑郁发作,且无躁狂或轻躁狂发作史。一次重性抑郁发作要求同一时期至少存在五项症状,其中至少一项为抑郁心境或兴趣、愉悦显著减退。 | 发作症状至少持续 2 周;该障碍可为单次发作或反复发作。 | 抑郁心境、快感缺失、睡眠及食欲或体重变化、精神运动改变、乏力、内疚或自我贬低、认知困难以及死亡或自杀念头。 | 仅有一次抑郁发作本身并不能确定为单相抑郁:必须排除既往躁狂和轻躁狂以及综合征的其他病因。 |
| 持续性抑郁障碍与心境恶劣 | 在 DSM-5-TR 中,持续性抑郁障碍包括慢性抑郁,即大部分时间、在大多数日子存在抑郁心境,并伴至少另外两项症状;也可持续存在同时符合重性抑郁发作标准的综合征。相比之下,ICD-11 仍将 心境恶劣障碍 保留为独立类别。 | DSM-5-TR:成人至少 2 年 ,儿童和青少年至少 1 年 ,且在所要求的期间内无症状间隔不得超过 2 个月。 | 抑郁心境,或发育期出现易激惹心境,并可有食欲和睡眠改变、精力不足、自尊降低、注意力困难或犹豫不决、绝望感。 | 旧有“心境恶劣”概念与 DSM-5-TR 的持续性抑郁障碍类别并非完全同义;与 ICD-11 比较时需谨慎。 |
| 双相障碍 | 一个诊断家族,根据具体类别,由躁狂、轻躁狂或慢性的轻躁狂症状与抑郁症状模式所界定。 | 病程通常为发作性或反复性;环性心境障碍则以慢性阈下波动为主。 | 心境、精力、活动、睡眠、思维和行为的病理性改变,不同亚型和阶段的抑郁表现有所不同。 | “双相障碍”并不对应一套单一标准:诊断必须明确具体类别,并纵向重建各次发作。 |
| 双相 I 型障碍 | 至少需要一次 躁狂发作。病程中常见重性抑郁发作,但诊断 I 型并不要求必须存在重性抑郁发作。 | 躁狂至少持续 1 周,若需要住院则持续时间不限;当严重程度符合诊断标准所规定的条件时,不受持续时间要求限制。 | 高涨、扩张或易激惹心境,伴持续的精力或活动增加,可有夸大、睡眠需求减少、言语增多、思维加速、注意力易分散、目标导向活动增加以及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 | 躁狂在严重程度和功能损害方面将 I 型与 II 型区分开来。心境高涨发作中出现精神病性症状时,该发作为躁狂发作,而非轻躁狂发作。 |
| 双相 II 型障碍 | 要求至少一次 轻躁狂发作 以及至少一次 重性抑郁发作,且无躁狂发作史。 | 在 DSM-5-TR 中,轻躁狂至少持续 连续 4 天 ;重性抑郁发作至少持续 2 周。 | 轻躁狂会造成他人可观察到的明确功能改变,但不会造成躁狂所具有的显著功能损害或住院需求;其疾病负担可主要来自抑郁发作。 | 它并非只是 I 型的“较轻”形式:同样可导致严重残疾、抑郁反复和自杀风险。 |
| 环性心境障碍 | 反复出现不符合轻躁狂发作标准的轻躁狂症状时期,同时反复出现不符合重性抑郁发作标准的抑郁症状时期。 | DSM-5-TR:成人至少 2 年 ,儿童和青少年至少 1 年 ;在此期间至少一半时间存在症状,且无症状间隔不超过 2 个月。 | 精力、活动、睡眠、自尊和心境持续波动,但在规定期间内未达到躁狂、轻躁狂或重性抑郁发作的发作阈值。 | 它属于双相谱系障碍,与正常心境波动及完整的发作性双相表现不同。 |
| 其他特定的或未特定的双相及相关障碍 | 双相谱系的特征性症状造成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功能损害,但未完全符合更具体双相障碍的要求。 | 持续时间取决于具体表现。2025 年更新的 DSM-5-TR 示例包括 short-duration hypomanic-like episodes 以及持续时间不足的 cyclothymic-like disorder 。 | 根据具体表现,可见阈下躁狂或轻躁狂表现、持续时间过短的发作,或持续时间不足的环性心境样模式。 | 其他特定 会明确说明未满足更明确障碍要求的原因; 未特定 则不说明该原因,常见于信息不足时。 |
| 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或未特定抑郁障碍 | 以具有临床意义的抑郁症状为主,但未满足更具体抑郁障碍的完整要求。 | 持续时间可变。DSM-5-TR 的示例包括复发性短暂抑郁、持续 4-13 天的 short-duration depressive-like episodes 以及持续至少 2 周的 depressive-like episode with insufficient symptoms 。 | 存在抑郁心境及其他抑郁症状,其持续时间、数量或组合未达到更具体类别标准,但已造成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功能损害。 | 与双相残余类别一样, 其他特定 形式会说明诊断原因; 未特定 形式则用于未说明该原因的情况。 |
DSM-5-TR 在 2025 年 9 月更新了 Other Specified Bipolar and Related Disorder 和 Other Specified Depressive Disorder类别中某些表现的命名,引入带有 -like 的表述,以明确该表现类似某一已定义综合征,但缺少某项特定要求。因此,表格在意大利语翻译可能丢失这一技术性差异的地方保留了更新后的官方英文名称。
ICD-11 对其中部分情况的组织方式不同于 DSM-5-TR,因此不能将某个 DSM 类别自动转换为看似同名的 ICD 类别。各专题页面列出了相关差异和完整的临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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