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ondo Header
L'angolo del dottorino
网站搜索... 高级搜索
✖

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或未特定抑郁障碍
(原“抑郁障碍 NOS”)

在 DSM-5-TR 中, 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 和 未特定抑郁障碍 这两个类别用于以抑郁障碍特征性症状为主、并造成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功能损害,但未满足更具体抑郁障碍全部要求的情况。它们并不等同于轻度抑郁,也不自动意味着病情短暂或没有风险。

这些类别取代了 DSM-IV 中以往大部分 未另作说明的抑郁障碍(即 NOS)诊断。对于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临床医生需注明为何该临床表现未达到更明确诊断的标准;对于未特定抑郁障碍,则不说明原因,通常是因为现有信息不足以进行更精确的表征。

DSM-5-TR 列举了若干其他特定表现的示例,包括 复发性短暂抑郁、短持续时间的抑郁样发作以及症状数量不足的抑郁样发作。美国精神病学会于 2025 年 9 月正式更新了后两种表现的术语,以强调其临床表现类似抑郁发作,但缺少所需诊断条件之一。

ICD-11 设有类似但并非完全对应的类别: 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编码 6A7Y,以及 未特定抑郁障碍,编码 6A7Z。因此,诊断与编码必须结合所采用的分类系统进行解释,不能将 DSM-5-TR 与 ICD-11 视为彼此逐字对应的翻译。

这些类别不存在一个可普遍适用的单一流行病学估计。关于所谓 阈下抑郁 的文献在症状数量、持续时间、筛查工具以及是否排除重性抑郁方面采用的定义差异很大,因此患病率估计范围很广。此外,DSM 中“其他特定”和“未特定”的类别并不等同于流行病学研究中使用的所有亚临床抑郁定义。

其临床意义仍然十分重要:低于重性抑郁障碍阈值的抑郁症状可与生活质量下降、功能损害、医疗服务使用增加相关,并在某些人群中与未来发生抑郁发作的概率升高相关。但这种关联并不意味着每一种阈下表现都必然是重性抑郁的前驱阶段。

病因、发病机制与病理生理

其他特定和未特定类别并不代表单一且生物学同质的疾病实体,因此不存在 其自身特有的单一病因。这些类别包括不同的临床表现,其共同点是虽然未完全符合其他抑郁障碍的要求,却造成了具有临床意义的影响。

抑郁症状的易感性源于遗传易感性、发育、应激、睡眠、躯体疾病、社会因素和心理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抑郁症具有 多基因结构,但没有任何单一遗传变异或变异组合能够在个体层面区分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重性抑郁和正常心境变异。

抑郁症及其他心境障碍的家族史可增加易感性,但不是诊断要求。不良事件、早期创伤、社会孤立、经济困难和慢性应激与抑郁症状风险升高相关,但都不是必要或充分病因。

神经生物学假说涉及 单胺能系统、谷氨酸、突触可塑性、神经营养因子以及负责奖赏和情绪调节的脑网络。这些机制主要来自重性抑郁研究,尚未发现能够特异性表征这些残余诊断类别的生物学模式。

对 奖赏 的敏感性降低可促成快感缺失和动机下降,而负性认知偏倚和反刍可使悲伤与自我贬低持续。这些过程具有维度性,在低于传统诊断阈值的情况下也可不同程度存在。

睡眠和昼夜节律与抑郁症状密切相关。持续性失眠可增加抑郁风险并加重功能损害;反过来,抑郁也可影响入睡、睡眠维持和睡眠-觉醒节律。因此,如存在共病睡眠障碍,应予识别并治疗。

对阈下形式的研究曾描述群体水平的神经影像学差异,但这些发现缺乏特异性,不能用于个体诊断。在研究中观察到连接性或结构异常,并不能证明它是某位患者症状的原因。

炎症和神经内分泌标志物也已在抑郁连续谱中得到研究,但结果受到肥胖、吸烟、药物、体力活动和伴随疾病等因素影响。没有任何血液或激素检测能够识别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

一个有助于理解病理生理的方面,是许多抑郁症状具有 维度性 。心境、愉悦、精力、注意力和睡眠可逐渐恶化,而不一定符合症状持续时间或数量的分类阈值。诊断分类设置操作性阈值以提高可靠性,但痛苦和残疾并不是只有在超过某个数字阈值时才突然出现。

这种连续性并不意味着所有阈下抑郁都是同一疾病的较轻形式。部分症状可见于焦虑障碍、哀伤、适应障碍、躯体疾病、物质使用、双相障碍及许多其他情况。因此,只有在完成 全面鉴别诊断后才能解释其发病机制。

药物和物质可导致或加重抑郁症状。当暴露与综合征之间存在充分证实的病理生理关系时,适当诊断可能是物质或药物诱发的抑郁障碍,而非原发性残余类别。

同样,如果某一躯体疾病被认为直接导致抑郁综合征,应考虑由于另一种躯体疾病所致的抑郁障碍。但仅仅存在慢性疾病不足以确立因果关系。

因此,这些类别不存在 诊断性生物标志物 。不能依靠磁共振成像、遗传检测、皮质醇或炎症指标组合来消除诊断不确定性,而需通过对现象学、持续时间、病程及替代病因的细致评估来解决。

临床表现

临床表现可包括 抑郁心境、快感缺失、睡眠与食欲改变、疲劳、认知困难、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自我贬低以及死亡念头,但症状数量、持续时间或总体组合未达到更具体抑郁诊断的要求。

DSM-5-TR 描述了其他特定类别的一些示例性表现。这些是官方表述,用于说明为何未满足更明确障碍的要求,但并不涵盖所有可能的临床表现。


在 复发性短暂抑郁 中,发作持续时间过短,不能满足重性抑郁发作的时间要求,但可反复出现。诊断需要将这些发作与生理性心境波动、仅与月经周期相关的症状、双相障碍、物质因素及其他疾病区分开来。

在 短持续时间的抑郁样发作 中,症状组合可与重性抑郁相似,但未达到两周的最低持续时间。患者的痛苦仍可能十分强烈,自杀风险应根据整体临床表现而非仅依据持续时间进行评估。

在 症状不足的抑郁样发作 中,问题则在于症状数量:持续时间达到至少两周,但没有达到重性抑郁发作所要求的五项表现。即便症状数量较少,如果其强度很高,患者仍可出现显著功能损害。

对于 未特定 类别,当抑郁表现具有临床意义,但临床医生未注明其为何未满足更精确诊断时使用。可能的情形包括可用时间有限、资料不完整,或尚无法可靠重建病史。

病史采集应探索完整的抑郁症状谱,并明确其 持续时间、频率、强度及功能影响。表面上轻微的症状若反复出现也可能造成严重功能障碍,而强烈但极为短暂的症状可能需要采用不同于重性抑郁的诊断框架。

必须评估 自杀意念、自伤、既往自杀企图、绝望、激越以及获得致死手段的可能性。未满足重性抑郁障碍的标准并不能消除自杀风险,也不能成为降低评估严谨性的理由。

应系统询问 躁狂或轻躁狂 病史。阈下抑郁症状可能属于双相障碍或双相残余表现;在存在双相性的情况下错误使用抑郁类别可能影响治疗选择。

对于哀伤和其他应激事件,应避免机械化判断。存在应激源并不能证明适应障碍,存在哀伤也不排除临床抑郁综合征。两者的区分取决于现象学、时间关系以及相关类别的具体标准。

焦虑障碍、PTSD、进食障碍、慢性疼痛及躯体疾病都可伴发抑郁症状。只有当抑郁维度确实构成主要临床表现时,才应作出残余类别诊断。

精神状态检查可见抑郁情感、反应性降低、迟滞、焦虑、反刍和负性认知,但不存在特异性客观体征。短暂发作之间患者可能表现基本正常,因此病史重建尤其重要。

检查与诊断

诊断属于 临床诊断 ,需在确定抑郁症状已造成痛苦或功能损害、但未符合更具体类别要求后作出。不存在能够单独界定这些诊断的实验室检测、问卷或器械检查。

第一步是核对 重性抑郁障碍、持续性抑郁障碍以及其他相关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若尚未完成适当的诊断评估,不应将残余类别作为捷径使用。

对于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临床医生必须记录 具体原因 ,说明为何该临床表现未达到更明确诊断的标准。因此,这一表述构成诊断的一部分,例如“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短持续时间的抑郁样发作”(short-duration depressive-like episode)。

术语应反映 2025 年 9 月 DSM-5-TR 的更新;该更新在某些表现的英文名称中加入后缀 -like ,以明确这些表现类似于某一明确障碍或发作,但缺少其中一项要求。将旧称视为仍完全未变是不正确的。

对于未特定抑郁障碍,临床医生则不说明未满足标准的原因。该选择尤其适用于现有信息不足以作出更精确诊断、但临床显著的抑郁表现明确存在的情况。

与 双相障碍 的鉴别诊断最为优先。既往轻躁狂或躁狂发作会改变诊断归类,因此必须通过针对精力、活动、睡眠需求、夸大、言语和冲动性的具体问题进行筛查。

当症状与可识别的应激源相关并满足相应类别要求时,应考虑 适应障碍 。不能因为抑郁症状发生在应激事件之后,就自动诊断为适应障碍。

持续性抑郁障碍要求特定的慢性病史;复发性短暂抑郁则以反复但短暂的发作为特征。因此, 时间病程 能够区分在单次访谈中可能看似相似的疾病。

还必须排除由 物质或药物诱发的情况。酒精、镇静剂、兴奋剂及其他物质可改变心境,某些药物也可在易感个体中促成抑郁症状。暴露与症状之间的时间关系有助于诊断。

内分泌、神经、血液和全身性疾病可导致疲劳、失眠、食欲下降或认知困难。当病史或体格检查提示其他诊断时,可进行血常规、TSH、电解质、肾功能和肝功能、维生素 B12 或其他相应检查。

神经影像学、EEG 和神经心理学检查并非常规指征。若存在神经系统体征、认知衰退、癫痫发作、非典型起病或其他提示神经系统疾病的线索,则可考虑使用。

诸如 PHQ-9 之类的量表可量化症状并辅助监测,但问卷阈值并不自动等同于 DSM 诊断类别。低于量表阈值的评分并不等于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高分也不能替代临床诊断。

评估还必须明确 自杀风险。症状数量不足并不能防止出现死亡念头或自杀行为;急症处理取决于自杀意图、计划、既往企图、保护因素以及总体临床背景。

随访可改变诊断。最初短暂或不完整的临床表现可以消退、复发、随后达到重性抑郁的标准,或因获得新信息而被重新解释。这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残余类别总是更严重障碍的 前驱期 。

治疗与预后

治疗取决于 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复发性、风险、功能损害和鉴别诊断。不存在专门针对“其他特定的抑郁障碍”或“未特定抑郁障碍”这一总体标签获批的药物或固定治疗序列。决策应依据实际存在的综合征以及相似临床表现的现有证据。

对于不严重的阈下表现,心理干预和 结构化自我管理 可能合适。针对亚临床抑郁的荟萃分析显示,心理干预可改善症状,并在部分人群中降低随后发生重性抑郁的概率。这些结果不能自动推广到每一种残余诊断类别,但支持在有临床指征时进行早期干预。

可根据症状和患者偏好采用 认知行为治疗、行为激活及其他经过验证的心理干预。目标可包括减少反刍、恢复有奖赏性的活动、调节睡眠以及管理应激和人际问题。

对所有阈下抑郁形式常规使用 抗抑郁药 缺乏有力证据支持。针对 subthreshold 形式的专门综述显示,药物治疗证据有限且结论不确定,而现代指南建议根据严重程度和患者偏好调整干预强度。

当患者表现接近重性抑郁阈值、存在严重功能损害或高风险,或经初始干预后仍持续存在时,在排除双相障碍及其他病因后,可个体化考虑药物治疗。残余诊断既不应自动要求使用抗抑郁药,也不应自动禁止使用。

睡眠、体力活动、酒精和其他物质、社会支持以及伴随疾病都应纳入治疗计划。体育锻炼 对抑郁症具有循证依据,可在适当情况下整合使用,但对功能损害较重的患者,不能替代必要的临床干预。

当临床表现主要与焦虑障碍、创伤、物质因素或躯体疾病相关时,治疗还必须针对已识别的 病因或共病 。残余抑郁类别不应掩盖主导性的病理过程。

无论采用何种分类诊断,自杀风险都需要专门的处理计划。存在伴意图的自杀意念、具体计划、近期企图或无法保证安全时,可能需要紧急评估并提高照护级别。

应随时间监测治疗反应。减轻症状、恢复功能以及预防进展为更严重发作都是相关目标,但 监测 也用于确认初始诊断是否仍然适当。

预后具有 异质性。部分短暂表现可自行消退而不进展为更持久的障碍;另一些会复发;部分阈下症状患者随后会出现重性抑郁发作。前瞻性研究显示,具有 subthreshold 症状的人群平均发生重性抑郁的风险升高,但无法对个体作出确定预测。

在群体水平上,较高症状负荷、持续存在、反复发作、焦虑共病、物质使用、不良事件及功能损害与较差预后相关。这些因素应促使更密切的随访,而不是进行决定论式的标签化。

即使尚未达到重性抑郁标准,早期治疗也可减轻痛苦和残疾。目标并非将每一种悲伤“医学化”,而是将正常情绪波动与持续或反复并造成 具有临床意义后果的症状区分开来。

并发症

最重要的并发症是 自杀行为。即使未达到重性抑郁发作所需的症状数量或持续时间,也可能出现自杀意念和自杀企图。因此,自杀风险评估必须以患者实际情况为基础,而不能仅依据诊断标签。

持续或反复的抑郁症状可造成 社会和职业功能损害、生产力下降、社会孤立和学业困难。即使每次单独发作都很短暂,其累积影响也可能十分显著。

部分患者随后可能发展为 重性抑郁障碍 或其他心境障碍。某些阈下抑郁人群的这一风险较高,但进展并非不可避免,不能将其描述为确定后果。

通过酒精或其他物质来应对失眠、焦虑或悲伤,可能使病程恶化并增加冲动性和自杀风险。物质使用共病还可能使判断症状是原发还是诱发变得更加困难。

最初不完整症状的 慢性化 可导致功能逐渐下降,并需要重新评估诊断。持续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转变为重性抑郁:可能显现为持续性抑郁障碍、其他障碍或不同的诊断表述。

一个临床风险是因“阈下”标签而发生 低估 。如果临床医生只关注诊断标准的数量,症状较少但存在强烈绝望或严重功能损害的患者可能得不到充分治疗。

相反的风险是 过度诊断 正常情绪反应。短暂悲伤、非病理性哀伤以及与日常事件相关的波动不应自动被转化为抑郁障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功能损害和一致的症状模式至关重要。

若未重新评估,暂定诊断即使在后续病程已允许更具体分类时,也可能继续保留在病历中。纵向随访可降低治疗错误风险并提高诊断一致性。

总体而言,并发症更多取决于 严重程度、复发性、自杀倾向、共病及功能丧失,而不是残余类别的名称本身。这些维度在治疗过程中必须系统监测。

    参考文献
  1.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Text Revision (DSM-5-TR).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Publishing; 2022.
  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DSM-5-TR Update, September 2025.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25.
  3.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linical descriptions and diagnostic requirements for ICD-11 mental, behavioural and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24.
  4. Malhi GS et al. Depression. The Lancet. 407(10540), 2026: 1738-1756.
  5. Marx W et al.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Nature Reviews Disease Primers. 9(1), 2023: 44.
  6. Lam RW et al. Canadian Network for Mood and Anxiety Treatments (CANMAT) 2023 Update on Cli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 of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in Adults. Canadi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69(9), 2024: 641-687.
  7.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Depression in adults: treatment and management. NICE Guideline NG222.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 2022, reviewed 2026.
  8. Cuijpers P et al. Cognitive behavior therapy vs. control conditions, other psychotherapies, pharmacotherapies and combined treatment for depression: a comprehensive meta-analysis including 409 trials with 52,702 patients. World Psychiatry. 22(1), 2023: 105-115.
  9. Cuijpers P et al. Psychotherapy for subclinical depression: meta-analysis.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iatry. 205(4), 2014: 268-274.
  10. Cameron IM et al. Efficacy and tolerability of antidepressants for sub-threshold depression and for mild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Journal of Affective Disorders. 166, 2014: 48-58.
  11. Volz HP et al. Subthreshold depression: concept, operationalisation and epidemiological data. A scoping revie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iatry in Clinical Practice. 27(1), 2023: 92-106.
  12. Noetel M et al. Effect of exercise for depression: systematic review and network meta-analysis of 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s. BMJ. 384, 2024: e075847.
  13. Cuijpers P et al. Psychological interventions to prevent the onset of major depression in adults: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individual participant data meta-analysis. Lancet Psychiatry. 11(12), 2024: 990-1001.

信息声明: 本页面所包含的信息仅用于信息传播和健康科普目的, 不能以任何方式替代医生的专业意见、诊断或治疗。 如有需要,请始终咨询具备资质的医疗专业人员。

人工智能使用透明度: 本页面在人工智能工具的支持下制作, 这些工具仅作为内容制作和处理过程中的辅助工具使用。